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重要权利
逍遥右脑 2014-03-2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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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初二政治第十三课 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重要权利
第一框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首要权利)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国家事务有权进行管理。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首要权利。
一、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__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统称为选举的权利。居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
选举权___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被选举权___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由我国宪法、选举法等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利。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___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___间接选举
各级国家公职人员,如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等,是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决定)产生的。
选举权是庄严神圣的,选民和代表都要珍惜自己的选票,把它投给自己最信赖的、符合条件的最佳人选。
在我国绝大多数公民都具有选举的权利,但行使选举权利是有条件的。行使选举权利要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我国对公民的选举权利有具体的保障。
二、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法律程序和保障
1、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除以下三种人以外,都享有选举的权利。
这三种人是:
第一、外国人,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因为选举的权利属于政治权利,与国家主权相联系,所以只能赋予本国公民。
第二、年满18周岁的人
18周岁是成年与未成年在法律上的界线。人到18周岁,生理、心理、智力等相对成熟,能够鉴别是非、善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未成年人无选举能力,不能享有选举权,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第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这种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原则。
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
2、行使选举权的法律程序
具备选民资格的公民真正行使选举权,必须经过以下法律程序:
第一、选民登记
由选举委员会按选区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条件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承认其选民资格。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我国实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
第二、提名候选人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只要有选民10人联名,就可以提名一位代表候选人。
代表是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所以选民要注意挑选素质较高的代表候选人。
第三、投票选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投票后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和票数核对,并按法定程序公布选举结果。
注: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以下是今天春天在我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上发布的公民投票的照片。在这次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按照法定程序公民依法行使投票权。
3、行使选举权的保障
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上的保障。
物质上的保障___我国选举法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从而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不因财产占有的多少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
法律上的保障___我国刑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
如刑法第256第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框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政治见解的必要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如果说公民的选举权利离我们学生现在的生活还有一定的时间上的距离的话,那么,公民的政治自由则与我们现在的生活联系紧密。
下面分别讲讲这六个方面的政治自由。
一、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___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有口头、书面。如、发言、演讲、讲学、新闻报道、广播等多种形式。
1、公民用此种形式讨论国内外大事、讨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法规,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
2、可以发表学术见解,进行学术研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3、可以谈论社会上的轶闻趣事,风土人情,以丰富精神生活、增长社会知识。
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平等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发言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
补充:
我国曾有一段时间(主要指1957年反右以后到“十年内乱”结束),由于社会政治气氛的影响,公民的政治言论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是建国后言论最为开放,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较好体现的时期。特别是现在,言论自由在公民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体现的更为充分。
下面是我从5月14日的《北京晚报》上摘录了两篇文章。一篇是《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网上征求意见》,一篇是有关现在热播的央视版射雕英雄传的《人物乱评》。思考:是否可以在言论自由的形式上加上“网上发表的言论”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它受到法律的两方面限制___
一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即,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
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课本P68页讲了这样一个案例:
作家张某受出版社委托,为一位全国劳模范杨某写传记。在采访的过程中二人发生了矛盾。张某对劳模产生怨恨,扬言要写小说“暴露”杨某。此后作家还真的写了一部小说,在塑造小说的主人公时,张某用了劳动模范杨某的9个独有的特征和事迹,最后小说又虚构了三个情节,将这个全国劳模描写成一个为了获得荣誉不顾一切而最终众叛亲离的人。小说发表后,引起了轰动,一部分读者轻信小说内容,议论和谴责劳模杨某的行为。杨某看了小说后手脚发抖,血压升高。气愤难平。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依法追究张作家的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般小说创作对模范人物的称赞和批评都应该是善意的,应无诽谤他人之心,而作家张某写小说是出于泄私愤图报复,有意诽谤他人;一般小说创作可以合情合理地虚构情节,而张某一方面引用了杨某的真实事迹,另一方面又捏造情节,事实以损害杨某的名誉。法院确认张某写小说的行为,不是一般的小说创作,而是利用小说的形式诽谤杨某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张某实施刑罚处罚,并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张某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发表或出版这部小说。
二、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___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的实现依赖两个条件:
一是在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出版事业,增加出版设备____硬件条件
总的来讲,我国目前出版业还不够发达。娱乐类的与学术类的刊物的出版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出版容易些,后者要难些。
二是从法制建设方面保障公民的这一自由___软件条件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重要法律。
我国禁止出版和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没落思想的出版物。
我国的出版法和新闻法还没有正式出台。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会获得越来越多的法律保障。
三、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___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我国现在除中国共产党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各种社会团体。
此外还有各种协会、学会等团体。
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自由___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
分为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
游行自由___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___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都是若干人共同表达意愿,只是表达的方式、方法有所不同。
三种方式是公民表达意愿最激烈的方式,由于是集体行动,又一般在露天和公共道路上进行,因此影响比较大。
为了既保障公民这些自由的行使,又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专门制定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此作了规范。如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若违反这些规定,则属于违法。
我国1989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它既是
实现宪法赋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
也是对滥用此项自由权利行为的必要限制。
补充:
美国的《统一公众集会法》规定,举行公众集会必须在9天前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举行。
英国很早就有法律规定,严禁在王宫、议会、法院、内阁一英里内的街道、广场举行50人以上的集会。
葡萄牙法律规定,集会的宗旨不能违背法律、道德、个人和他人权利,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小结:
学习了这些知识,我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不管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包含了哪些内容,这些权利都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有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即权利是有条件限制的。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我国政治民主的发展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长期过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利也是逐步发展,没有一蹴而就的政治文明。
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
应该承认,中国是一个在社会生活的历史上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
相信我们能够理解自由是民主的起点,也是民主的终点;民主是自由的体现,但同时它也是自由的工具。就象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一样,我们所讨论和学习的是“自由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自由。”
美国学者塞谬尔亨廷顿指出:“人类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绝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
客观地讲,古往今来,鼓吹没有秩序的自由的思想家寥若晨星。
我们理解的民主精神所蕴含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
我们应看到秩序是对自由的约束,更是对自由的保证。
我们所理解的自由不能是放任。
也可以把我们今天所讲的归结为这样的两句话:
一是公民政治生活中(当然也包括经济生活和其他各项生活)自由权的实施不能超越法律许可的界限;
二是公民自由权的实施不能侵害或妨碍他人的自由权利。
作业: 孟德斯鸠的一段话:“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你怎样理解这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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