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思维方式的比较

逍遥右脑  2017-06-26 11:42

中西之间思维方式差别很大,这是众所公认的,但这究竟是怎样的差异?这还是一个不甚了了的问题。本文以《尚书·洪范》和《工具论·范畴篇》[i] 为范本,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索。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推衍形式[ii],及其范畴基础。任何一种思维都是这样一种格局:?→ 。箭头表示思维的推衍进程,体现为某种“逻辑学”[iii];竖线表示这个推衍的范畴根据,体现为哲学的范畴表。如果说逻辑学提供了思维推衍的规则,那么范畴表就规定了思维的范畴基础。这道理很简单,因为推衍是由判断、命题构成的,而后者又是由概念、范畴构成的。
所以,对于中西思维方式的分别,我们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这里首先涉及一个问题:关于思维方式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iv] 问题。当今世界、包括中国,有一种很普遍的观念,就是认为唯有亚里士多德所确立的西方逻辑规则才是合法的。问题在于,此所谓“理”或“法”所指称的是什么?
一般来说,在西方哲学中,此“理”或“法”是指的思维的可能的进路(access)。然而在西方思想史上,不同的哲学家对此的理会截然不同:经验论者和先验论者互不承认对方的合法性,例如维特根斯坦的“经验证实”原则和胡塞尔的“先验意识”原则。皮尔士(C. S. Peirce)在着名论文《信念的确立》中,也只承认经验主义的合法性。[v] 不过,这里仍存在着一个双方都承认的“理”或“法”,谁都明白,那就是亚里士多德(及斯多亚学派)所确立的逻辑规范。维特根斯坦和胡塞尔都是从逻辑入手的。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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