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右脑 2017-01-05 14:39
最近,学校班主任被“授权”可以批评学生,引起了不少议论。这使我想起了上学期我的说理写作班上的一次作文,学生作文的议题是,学校是否应该允许教师打学生(spanking)。美国的一些地方还保留英国传统的spanking,这种体罚触及的学生身体部位和方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用手掌、小棍子或木片打学生的臀部,所以又可以叫做是“打屁股”。
我的学生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学生认为,打屁股是一种体罚,而所有的体罚都会对学生造成肉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应予禁止。另一些学生则认为,“打屁股”是一种教育方式,让学生有机会学到赏罚分明的社会规则。持不同意见的双方在说理辩论中,都把“打屁股”上升到一个较高层次的概念之中:“教育”或“体罚”,然后再以“教育”或“体罚”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来判断该不该“打屁股”。争论的焦点是“打屁股”,不是“教育”或“体罚”。所以,如果学生在作文中用“老师是否有权教育学生”来代替“是否有权打学生屁股”,那就是写偏了论题。
在授权班主任可以批评学生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批评”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与“打屁股”这个明确的行为相比,“批评”显然是一个含义很模糊的行为。例如,学生犯了错,老师对他大声斥责,责令他写检查,甚至罚他站墙角、饿饭,这是批评吗?我们是不是因为老师有权批评学生,就允许老师以这类手段对付学生呢?对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会有不同看法的。在这种具体情况下,问题的关键就不再是老师可以不可以批评学生,而是应该用什么合适的方法批评学生。由于“批评”不是教师具体行为的一个确切指称,因此它在实际教学中并无可操作的意义。
在美国学校里,老师对待学生的第一原则是尊重。老师的用意再好,也不能用使学生觉得羞辱的方式去批评学生。老师在对学生指出错误之前,都会先听听学生怎么说,然后再以规劝的口气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要求。有时候,老师不知不觉嗓门大了,学生就会说:“你怎么对我大吼大叫呀。”这时老师再有理也会顿时变得理亏了。学校允许老师批评学生(指出错误),但决不会授权老师大声吼叫地训斥学生。如果不涉及批评的具体方式,笼统地授权老师批评学生是没有意义的。
老师批评学生,这本是他教育工作的一部分,学校既然聘请他任教,表扬和批评学生就是他分内的事,是他教师职责的一部分。老师批评一个学生,不仅仅要告诉他什么事做错了,而且还要告诉他为什么错了,这就需要与学生讲道理。老师在与学生讲道理的过程中,言传身教地教会学生如何讲道理、如何按道理做事。这是一种比传授任何专门学科知识更基本、更重要的教育。这样的批评难道不是老师份内的事吗?还需要特别的授权吗?
学校里的“批评”出了问题,那一定是师生之间理性沟通和讲道理的机制先已经出了问题。师生间理性沟通的基础应当是一种相互平等、善意的信任关系:老师信任学生可以以理说服,而学生则信任老师是为他好,不是存心与他过不去、给他穿小鞋。
说实在的,“批评”这个说法本身就未必有助于这种双方平等的信任关系。批评往往先就有了一种我对你错的不平等含义,接下来便是,我说了,不管愿意不愿意,你都得服从,都得照我的意思办。这样的批评不知不觉地把社会中上级对下级,领导对群众的那一套搬到学校里,与老师教学生讲道理的应尽责任先已经背道而驰。这样的批评当然会引起学生的抵触。学生有抵触,就会对老师有反感,不信任他的好意。这时候老师的批评即使是授权的,又怎么会有效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