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妙语录 论法律

逍遥右脑  2014-06-24 18:00

人们之有正义与自由应该完全归功于法律。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事实上,法律永远有利于占有者,而不利于一无所。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组合所形成的公法的人格,以前称为域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消极时,它的成员称为国家,当它积极时,就称为主权者,就它与其同类相比较而言,则称为权力。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很显然在立法权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根据法律使用力量而已。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公民可以赏以荣誉,但无论如何不能赏以特权,因为当任何人能认为不遵守法律是好事时,这个国家就临近灭亡了。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法律的全部力量只是靠平平常常的人来维持,这些法律既无力反对富人的宝藏,也无力反对的赤贫。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条件对人人都是同等,因此就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

——《社会契约论》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社会契约论》

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

——《社会契约论》

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因此,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mdash,词语大全;《社会契约论》

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

——《社会契约论》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

国;……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

——《社会契约论》

公共智慧的结果便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的结合,由此才有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后才有全体的最大力量。正是因此,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

——《社会契约论》

号令人的人如果不应该号令法律的话,那末号令法律的人也就更不应该号令人,否则,他的法律受到他的感情所支配。

——《社会契约论》

在罗马最辉煌的时期,就可以看出暴政的种种罪恶已经在它的内部,也可以看出它已经快要灭亡,因为立法权威与主权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那些人的身上了。

——《社会契约论》

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社会契约论》

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风尚。

——《社会契约论》

如果立法者在目标上犯了错误,他所采取的原则不同于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原则,以至于一个趋向于奴役而另一个则趋向于自由,一个趋向于财富而另一个趋向于人口,一个趋向于和平而另一个则趋向于征服;那末,我们便可以看到法律会不知不觉地削弱,体制便会改变,而国家便会不断地动荡。

——《社会契约论》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

——《社会契约论》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

——《社会契约论》

好法律会使人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

——《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

——《社会契约论》

公共的意见就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

——《社会契约论》

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只要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

——《社会契约论》

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这是一种温和而有益的束缚,即使是最骄傲的人,也同样会驯顺地受这种束缚,因为他不是为了受任何其他束缚而生的。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在一个国家里,如果任何人都不规避法律,任何官员都不滥用职权,那末,这个国家就既不需要官员也不需要法律。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被控的无辜者将会找到一个热烈的保卫者,足以让那些诬告者后诲,不论诬告者是什么人。

——《》第二部

对于一向最尊重法律的人,要想加以迫害,从来就是不经合法途径的。

——《忏悔录》(第二部)

法律就是暴力。

——《爱弥儿》

法律的目的永远是公共的,也就是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全体人民,而不是个别的人或行为。

——《卢梭》

要使国家的组织稳固持久,就必须使自然关系与法律完全一致,法律负责保护和修正这些关系。

——《卢梭》

并非只有正直的人才懂得如何执行法律,但实际上只有好人才懂得如何遵守法律。

——《论政治经济学》

最坏的弊窦是只为了实际能够安全地破坏法律而表面上服从法律。因为,这样一来,最好的法律立刻就会变成最有害的法律,倒是没有法律要比它强上千百倍。

——《论政治经济学》

一个管理完善的政府,根据任何理由,也不能准许有人不遵守法律,对于有功于国家的人应该奖以荣誉,但决不奖以特权。

——《论政治经济学》

法律的力量,与其说依存于执法者的严厉,不如说依存于本身的智慧。

——《论政治经济学》

事实上,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而严厉的惩罚只是一种无效的手段,它是气量狭小的人所发明的,旨在用恐怖来代替他们所无法得到的对法律的尊重。

——《论政治经济学》

人人都服从,却没有人发号施令;人人都服务,却没有骑在人头上的主人;而且由于在这种明显的服从关系中,谁都没有损失任何自由——这种情况又是怎样造成的呢?这些奇迹都是法律创造的。

——《论政治经济学》

政府与法律为人民集体提供了安全与福祉。

——《论科学与艺术》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社会契约论》

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

——《社会契约论》

在一个治绩良好的国家里,刑罚是很少见的,这倒不是因为赦免很多,而是因为犯罪的人很少。

——《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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