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右脑 2018-11-30 11:22
孙子跌落废弃池
今年5月2日早晨,灵川县定江镇董家村的全树桥背着1岁半的孙子从家里走到50米外的鸡舍喂鸡。全树桥的儿子、儿媳春节后就外出打工了,留下幼小的儿子让全树桥夫妇帮助照顾。
全树桥站在鸡舍门口犹豫了一会,心想:鸡舍太脏、空气又差,背孙子进去不太好,喂鸡就一会的功夫,不如把小孙子放在外面。于是他在鸡舍门前放下孙子,拿钥匙打开门口后走进去喂鸡。
全树桥喂完鸡出来却发现小孙子不见了,他焦急地在附近四处寻找,仍不见小孙子的踪影。想到鸡舍旁有个废弃的沼气池坑,全树桥的心一下子揪了起来:小孙子不会是跌进了坑里吧?他冲上前一看,最不想见到的一幕呈现眼前:小孙子就泡在充满积水的土坑里。全树桥急忙跳下去把小孙子捞了起来,但孩子已经没气了。
索赔遭拒怒起诉
全树桥悲痛万分,急忙打电话叫儿子全志成和儿媳妇苏辉燕回来处理后事。年轻气盛的全志成不由分说,找到池子的主人要求他们赔偿。
这个废弃的沼气池是秦润付、游树妹、全天妹在2004年2月挖的。当时,这里是村旁的一块旱田,秦润付等3人挖了一个直径3米,深1.5米的坑准备做沼气池,但没有做成。后来秦润付、游树妹就用这个坑泡石灰建房,房子建好后,池子一直闲置着。秦润付、游树妹认为,池子位于村子的旁边,并非公共场所,没有将坑填埋或用东西覆盖。
此后,全树桥家在沼气池旁边的旱田里建了一栋二层楼房,也使用这个废弃的池子泡石灰。房子建好后,全树桥家也没有将池子填埋或覆盖。事发当时恰逢雨季,坑内积水达1.05米。
秦润付、游树妹当场拒绝了全志成夫妇的索赔。秦润付说,池子虽然是他挖的,但全树桥家建房也使用过这个池泡石灰,用完后也没有把它填上;全树桥一家人明知房子旁边有个池子,也不看管好自家的小孩。所以,小孩的死是全树桥家的大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与他没有责任。
索赔无望的全志成和苏辉燕将秦润付、游树妹、全天妹告上了灵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各担责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全天妹不幸死亡,全志成夫妇请求撤回对全天妹的起诉,法院审理后准予撤诉。
全志成夫妇认为,秦润付、游树妹在他家住宅的右边挖有了一个沼气池,多年来,一直未对这个池子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致他们1岁多的儿子不慎掉入被淹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8946元。
秦润付、游树妹辩称,池子淹死小孩,是全志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与他们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润付、游树妹挖坑后没有做成沼气池,后来全志成和苏辉燕一家人曾用这个池泡石灰来建房,此后就一直闲置未用。秦润付、游树妹没有覆盖坑口,也没有在坑的四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全志成夫妇儿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全志成夫妇的儿子才1岁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志成夫妇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对他应当悉心照顾。全志成夫妇外出打工,将儿子托付他的爷爷奶奶照顾,但孩子的爷爷全树桥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使孩子脱离管护,不慎掉到秦润付、游树妹挖的池子内淹死,全树桥应负主要责任。秦润付、游树妹负次要责任。因全树桥监护孙子是全志成夫妇指定,所以该事故的法律责任应由全志成夫妇承担。
近日,法院判决秦润付、游树妹赔偿全志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368元,驳回全志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应担责
□孙钧杰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监护职责。具体来说,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全志成夫妇外出打工,将儿子托付父母照顾,属于监护职责的全部委托代理行为。按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视为委托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全志成父亲全树桥带孙子时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令孙子脱离管护,不慎掉到秦润付、游树妹挖的沼气池坑内淹死,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只能由全志成夫妇承担。但因秦润付、游树妹对所挖的沼气池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是导致此事故的其中因素,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爱子不幸离去,自然给全志成夫妇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定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支持,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