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右脑 2018-11-29 14:21
(1)考点解读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2)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基本内容: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归人民;②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活动原则。
(4)产生: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5)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鲜明的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这一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角度)
(6)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
(7)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民主集中制。
①含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②具体表现:A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罢免。B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C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8)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实践证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
2.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2)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3)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
(4)职权。①立法权;②决定权;③任免权;④监督权。
3.人大代表
(1)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2)产生: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①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3)职责:①义务: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②权力: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
4.中国共产党
(1)地位: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
(2)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性质决定了她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
(5)原因: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的。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保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执政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A)科学执政,是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B)民主执政,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
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C)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
(D)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要通过依法执政体现出来,又要靠依法执政来保证实现。依法执政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5.中国的政党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基本内容:
A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B政治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C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根本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E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优越性: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
(4)不能实行西方多党制的原因:
①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经济制度决定我们绝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制。
②主张在我国实行多党制,实质上是要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其后果必将是人民政权的丧失、社会主义制度的颠覆。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绝不允许的。
6.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国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领导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1)民族平等。
①原因:我国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我国各族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②地位:坚持民族平等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首要原则。
(2)民族团结。
①形成:在民族平等基础上我国形成了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团结局面。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②原因: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③地位:坚持民族团结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原则。
(3)共同繁荣。
①原因: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②地位: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
(4)三原则之间的关系:三原则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又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8.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优越性
(1)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自治地方机关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2)体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3)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
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4)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5)核心内容:自治权。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6)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9.我国的宗教政策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略)
(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两个方面,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一项全面、完整的政策。宗教信仰白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4)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我国政府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